一、血库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,不得使用无血站(库)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。
二、各科室用血,必须根据输血原则,严防滥用血源。
三、预约血办法:患者需输血时,应由临床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填写输血单,值班护士按医嘱行“三对”后,给病人采交叉血,试管上应贴标签,并注明科别、姓名、床号、住院号、于输血前一天送血库(急症例外)。
四、血库工作人员根据临床各科室预约血量,应及时与血站联系,备好各型血液,保证临床用血量,不得有误。
五、血库工作人员接受标本时,应逐项进行认真核对,无误后将标本收下备血。
六、凡血库所备各型血液,应有明显的标志,分格保存在
七、血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血液交叉试验操作规定进行交叉试验,必要时复查血型,并观察全血,应无脂血、无溶血,血袋应密封,绝对无误,方可发出。
八、取血护士在取血时,应认真核对本科受血者姓名、床号、住院号、血型及交叉结果、储血号和供血者姓名、采血时间、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项目,无误后方可将血液拿出血库。
九、如果输血出现反应,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血库说明情况,并与血站一并查明原因。
十、血库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入库、出库血量、库存血量帐目清楚,认真保管,非经院领导、财务科批准,不得私自销毁。
用血审批须知
符合免交用血互助金条件的人员及须携带的相关证件如下:
1、用血者所在单位已完成上一年度献血任务的。
须携带证件: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书、单位证明或工作证、用血者身份证复印件。
2、本人或其直系亲属(指父母、子女、配偶)已履行过无偿献血义务的。
须携带证件:无偿献血证、户口簿或结婚证(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件)、用血者和献血者身分证复印件。
3、10周岁以下及55岁以上的用血者。
须携带证件:本人身分证或户口簿。
4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,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,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人民生命财产致伤致残人员。
须携带证件:民政部门、公安部门证明。
5、社会救济、无职业的优抚对象。
须携带证件:民政部门证明。
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,持医生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及上述有关证件到B区一楼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台办理审批手续。